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944号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养全诉被告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在华东石材城承租的水电供应和厂房大门的通行;2、判令三被告赔偿因非法断水断电、封门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按照4571.6元/日计算,支付至恢复供水、供电、解封大门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