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养全诉被告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944号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养全诉被告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在华东石材城承租的水电供应和厂房大门的通行;2、判令三被告赔偿因非法断水断电、封门而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按照4571.6元/日计算,支付至恢复供水、供电、解封大门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十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