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224号
刘勤:
本院对原告夏圣诉被告刘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夏圣与被告刘勤关于买卖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望江路2号正荣润锦城01幢1单元2004室房屋所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刘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夏圣违约金100000元,上述违约金用被告刘勤向原告夏圣支付的购房定金50000元抵扣后,被告刘勤还需实际给付原告夏圣5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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