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959号
田浩、南京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陆社明诉被告田浩、南京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陆社明工程款87160元及利息(以87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二、驳回原告陆社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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