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513号
谢忠: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谢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贷款本金57361.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7261.43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并支付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逸贷”协议(标准版)》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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