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72号
张小丹: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燕诉被告张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张小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小燕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但最终还款总额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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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