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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诚宇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席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665号

刘席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诚宇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占有使用房屋费用90714.6元;2、判令被告腾空并搬出房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八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68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