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成骏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徐必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589

徐必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骏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徐必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确认1997年6月13日被告徐必胜与原告李成骏的房屋转让协议不成立且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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