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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中华诉被告周金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084

周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中华诉被告周金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97272元;2、判令自2019年1月15日起,以197272元为本金,按年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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