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全国、张玲诉吴春旭、刘玉琴、许能兵、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828号

许能兵、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王全国、张玲诉吴春旭、刘玉琴及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速给付欠款人民币14317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148133元,合计31130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