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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豆昌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219

豆昌阳:

一、本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南京浦口支行(简称工行浦口支行)诉被告豆昌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2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豆昌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南京浦口支行20191115日的未还商业贷款本金434314.11利息、罚息复利37758.97元,合计472073.08并支付自2019年11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豆昌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截止2019111日的未还公积金贷款本金195195.99元及利息7839.63元,合计203035.62元,并支付自20191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如被告豆昌阳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可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泉花园13幢402室不动产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在78万元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2(原告预交6194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50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负担52元,被告豆昌阳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3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