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784号
杜家召:
本院受理原告杨茂秀诉被告杜家召、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家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茂秀医疗费14093.06元;二、 被告杜家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271.52元;三、驳回原告杨茂秀、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茂秀负担100元,由被告杜家召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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