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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226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HEF-2018-168)于2019年7月9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案涉租赁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的房屋租金8340.7元;

四、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年租金78060.36元的标准向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0日起至被告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实际迁出案涉房屋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