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710号
深圳市恒浩展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苏誉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浩展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誉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浩展烨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订购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恒浩展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誉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