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219号
武松:
原告曾国明与被告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曾国明货款人民币118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8元,由被告武松负担(原告已经预交1339元,被告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曾国明1339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3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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