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195号
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杜学亮
本院对原告邹宇诉被告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平、杜学亮、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195号民事裁定书(一、驳回原告邹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原告邹宇;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邹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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