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邹宇诉被告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平、杜学亮、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195

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杜学亮  

      本院邹宇诉被告南京麒轩运输有限公司张小平、杜学亮、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195号民事裁定书(一、驳回原告邹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原告邹宇;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邹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