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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普达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120

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

本院原告南京普达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普达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普达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