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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优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范春梅美甲店、耿春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959号

南京市浦口区范春梅美甲店

本院原告吴优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范春梅美甲店、耿春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耿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优877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吴优负担68元,被告耿春艳负担108元(此款原告已预付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529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