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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徐梦媛诉被告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037

钱青

本院原告徐梦媛诉被告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钱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梦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如被告钱青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徐梦媛有权对被告钱青用于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江山路9号和天下家园21幢一单元301室房屋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五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