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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公告
日期:2019-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084

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简称宝钢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光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084补正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91120日对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011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9页判决主文第四项滞纳金计算方式“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租金267265.91元的滞纳金(其中以21661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6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补正为“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租金267265.91元的滞纳金(其中以21661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6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