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华鸿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256

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华鸿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华鸿骋公司)诉被告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龙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华鸿骋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6824元及利息(以96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