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明清诉被告绍兴市金翼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384

绍兴市金翼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吴明清与被告绍兴市金翼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金盛田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一十四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