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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刘萍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638

刘萍萍:                                                 

本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中心)诉被告刘萍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萍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81685.74及利息、分期手续费(2018年6月10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及分期手续费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8元(原告预交1099,由被告刘萍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