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642号
王浩:
一、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中心)诉被告王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346.66元;
二、被告王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09年9月24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其中利息及取现手续费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利息及费用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由被告王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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