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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马宗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179

马宗琴:

      一、本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马宗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共计35721.59元(本金35180.33元、利息444.32元及罚息96.94元)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马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逾期保费474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原告预交589元保全费571元,合计174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9元,被告马宗琴负担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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