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62号
张建:
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中心)诉被告张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31613.96元;
二、被告张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率,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元(原告预交389元),由被告张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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