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孙红梅诉被告柯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728

柯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梅被告柯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四年银行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一月一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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