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09号
张其峰: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博翔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张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张其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博翔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货款50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22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博翔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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