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717号
王永庆:
本院对原告卢学龙与被告王永庆、柴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苏0111民初4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卢学龙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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