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卢学龙诉被告王永庆、柴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19-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717

王永庆

本院对原告卢学龙与被告王永庆、柴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0111民初4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卢学龙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十一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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