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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美云、陶明亮、陆金辰诉被告赵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725

赵玉强

    本院原告葛美云、陶明亮、陆金辰被告赵玉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725民事判决书1、被告赵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美云、陶明亮、陆金辰房屋租金12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驳回原告葛美云、陶明亮、陆金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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