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博诉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050号

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吴博被告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7月19日)

二十九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