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384号
狄昌和、龚志美、栗唯浩:
本院受理吴俊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狄昌和、龚志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53.8万元;2、原告对被告狄昌和提供抵押的房产浦口区浦珠花园14幢407室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栗唯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