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155号
伏小龙: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1300元、利息246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23000元;3、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6号天润城第十四街区25幢1单元402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