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64号
南京能工匠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狄昌秀诉被告南京能工匠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能工匠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狄昌秀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800元);二、被告顾金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顾金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南京能工匠石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南京能工匠石材有限公司、顾金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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