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65号
南京市浦口区清保石膏线条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夏少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清保石膏线条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清保石膏线条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夏少林报酬79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6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清保石膏线条加工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