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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柱、王如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27

李启柱、王如重                                          

一、本院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与被告李启柱、王如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启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550.59被告李启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以下欠款金额以年利率24%计算2017年1月27日至2月26日以本金3290.59元计算,自2017年2月27日至3月26日以本金6890.59元计算,自2017年3月27日至4月26日以本金10490.59元计算,自2017年4月27日至付清欠款时止按本金13550.59元计算;被告王如重对被告李启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如重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启柱追偿;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李启柱王如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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