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386号
柴学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鼎利集团有限公司、柴学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玉莲投资本金200万元及收益款18.3万元,合计218.3万元;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其付清欠款时止按年利率9%计算支付利息损失;2、被告鼎利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被告柴学荣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鼎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4、被告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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