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630号
赵虎: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虎与被告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赵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国虎借款本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国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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