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590号
刘鄂东、邓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溯诉被告刘鄂东、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鄂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溯借款本金53000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至2018年7月26日已产生410元,自2018年7月26日起以5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刘溯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9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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