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余育苗诉被告赵明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905

赵明楼

本院受理原告余育苗诉被告赵明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明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育苗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余育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