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905号
赵明楼:
本院受理原告余育苗诉被告赵明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明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余育苗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余育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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