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598号
白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宇诉被告白刚、童林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3991.74元(原告的损失1、医药费16835.74元;2、护理费3060元;;3、伙食补助费640元;4、营养费576元;5、误工费4756元;6、交通费800元;7、残疾赔偿款872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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