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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魏征、史静、张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53

魏征

一、本院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简称浦镇农资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魏征、史静、张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41000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1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魏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史静、张红星对被告魏征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静、张红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征追偿;

四、如被告魏征、史静、张红星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可申请以拍卖、变卖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021幢1单元102室的不动产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被告魏征第一、二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原告实际支付2735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300元,被告魏征、史静、张红星共同负担51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