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雍倩诉被告石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454

雍太龙

本院受理原告雍倩诉被告石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30348.79元。二:判令被告2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17165.4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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