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志祥诉被告林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124号

林毓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祥与被告林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祥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毓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