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伟诉被告张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128号

张生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伟借款5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张生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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