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100号
谢为源:
本院受理原告江凯与被告谢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为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凯返还借款本金373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江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8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10778元,由被告谢为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