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213号
冯萍: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781073.68元、利息35572.4元,合计816646.0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二、被告冯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被告冯萍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大道229号8幢1105室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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