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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赵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67

赵宗华

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赵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9579.5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1028日的零售利息9966.48元、滞纳金9686.26元,计19652.74元;逾期利息、费用等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1510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4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