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586号
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宋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健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志强负担(原告李健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健25元并向本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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