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657号
范小磊:
原告胡仕文与被告范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胡仕文货款人民币99480元。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范小磊负担(原告胡仕文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144元,被告范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胡仕文11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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