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400号
毛宇留: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胜与被告毛宇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宇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金胜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起);二、被告毛宇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三、原告马金胜就上述债权对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欣旺花苑20幢406室不动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32元,由被告毛宇留负担(原告马金胜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5132元,被告毛宇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金胜151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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